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026號
TCDV,108,司促,28026,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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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志陵 

債 務 人 李巧雯 

 
一、㈠債務人林志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
   息。
  ㈡債務人林志陵李巧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
   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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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