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志陵
債 務 人 李巧雯
一、㈠債務人林志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
息。
㈡債務人林志陵、李巧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
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