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丁虹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陸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虹葉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24日止累計110,4
04元正未給付,其中101,941元為本金;6,984元為利息
;1,4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丁虹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
702824037,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22日止累計98,259
元正未給付,其中93,191元為消費款;3,868元為循環
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003)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800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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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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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丁虹葉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101941│ │9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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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丁虹葉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3368元│ │9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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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丁虹葉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9823 │ │9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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