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73號
TCDV,108,司,73,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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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李佩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
  章)、最新股東名簿(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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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