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李佩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
章)、最新股東名簿(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