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75號
TCDV,108,勞訴,75,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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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陳雅雯 
被   告 台灣牛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玉田浩司
訴訟代理人 陳珮云 
當事人間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時10分到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形負擔舉證責任,請自行偕同證人吳承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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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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