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秉宸
法定代理人 蔡李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貿通運有限公司、林育洲、洪貴妹間因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4 萬3,9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7,187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
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