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柯艾玉
林明錡
鄭資華
被 告 王綉華
王金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意婷律師
被 告 王樹發
訴訟代理人 繆美雲
被 告 林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義夫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鴻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調查,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附表:
一、關於被繼承人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請原告於開庭前5日內 陳報最新被繼承人遺產之不動產之土地謄本(需包含王周芙 蓉之繼承人繼承登記)資料過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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