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7年度,19號
TCDV,107,重家繼訴,19,2019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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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賴俊源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被   告 賴宏信 
      賴玄敏 

      賴冬芬 

      賴玥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履行贈與契約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賴懋樺之繼承人,請求裁判 分割被繼承人賴歐美惠所遺之遺產。惟依原告主張賴歐美惠 所遺之遺產有部分是繼承其配偶賴懋華,賴歐美惠有繼承賴 懋華之遺產,是賴懋華所遺之遺產為何,自對本件賴歐美惠 之遺產範圍有影響。惟原告賴俊源主張被繼承人賴懋樺於民 國99年3 月24日已無辨識能力而無意思能力,在此之後並無 法為贈與行為,訴外人賴佑哲、張瀞於100 年11月11日受讓 自被繼承人賴懋樺之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利應 屬被繼承人賴懋樺之遺產,及被繼承人賴歐美惠於104 年4 月11日起已無意識而無意思能力,訴外人賴玥瑂等8 人於10 4 年5 月31日受讓之欣中天然氣公司股票、股利,應屬被繼 承人賴歐美惠之遺產,現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21 號返還 不當得利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閱無訛。另 被告賴宏信主張被繼承人賴懋樺與其就被繼承人賴懋樺死亡 時名下之臺中市北區邱厝子段260-78、22-160、22-161、22 -162、22-163、22-164地號土地、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449- 10、443-9 、444-35、447-32地號土地、同段20866 建號、 20867 建號建物已達成贈與之契約,請求被繼承人賴懋樺之 繼承人履行贈與契約,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35號履



行贈與契約事件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閱無 訛。茲因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事件之遺產範圍,恐有因上開事 件之認定而發生變動。揆諸首開條文意旨,本院為免發生裁 判歧異,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裁判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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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