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陳忠正
陳春惠
被上訴人 陸火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0,265元(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107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800元×面
積2838.04平方公尺×上訴人之權利範圍《1/24+3/128》=
2,180,2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