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270號
TCDV,107,訴,3270,2019102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70號
原   告 許榮唐即許明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
度訴字第3270號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
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