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05號
TCDV,107,訴,2905,2019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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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梓萱 
      張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籃培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
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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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