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梓萱
張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籃培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
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