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83號
TCDV,107,訴,2483,2019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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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恩素食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進響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宥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
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
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
參照)。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為上訴範
圍,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應將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符號A、B、C面積共1,505平方公尺之房屋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該訴訟標的價額為3,234,245元(計算式:1,505x2,149=3,234,24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三項均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屬附帶請求孳息,揆諸前揭說明,均不予併計訴訟標的價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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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恩素食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