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87號
TCDV,107,訴,1687,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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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7號
原   告 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秀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家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就系爭機器曾委託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進行鑑定,惟鑑定報告書中雖提及系爭機器之油壓馬達合約功率為10hp(7.5kw),然實物功率:為7.5hp(5.5kw),認定有不符合兩造所訂合約書之情形。然上揭鑑定報告書並未就系爭機器之此部分瑕疵等情形可否修補改善?又若能修補改善者,則應如何修補改善?以及所需費用為何?等各項疑義提出意見,惟本院認為上揭疑義亦為本件訴訟之重要爭點之一,是請兩造對上揭各項疑義,具狀說明有無其他證據可提出證明,抑或聲請本院再次委請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進一步補充鑑定說明,以釐清事實,是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且將書狀繕本逕自寄送予對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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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和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