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士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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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田景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三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 萬8,17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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