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32號
TCDV,107,訴,1032,2019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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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益雄 
      蔡益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郁智 
      黃郁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32號確認通行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元【計算式:23平方公尺3 萬3500元=77萬5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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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