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5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 真樹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柏廷(即被告法定代理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之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兩造已達成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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