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7年度,17號
TCDV,107,家財訴,17,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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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
原   告 蔡秉昇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代理人  李涵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   告 張秀郁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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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