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84號
TCDV,107,家繼訴,84,2019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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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
原   告 陳彥卜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玟卉律師
被   告 黃永霖

      黃詠翰
      黃琡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7年9月10日,以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47 號移轉所有權民事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民事判決、本院電話紀 錄表在卷可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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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