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離職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30號
TCDV,107,勞訴,230,2019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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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原   告 廖采綾 
      黃淑敏 
      陳寶  
      施月蓮 
      林羿瑩 
      古珍禎 
      何秀珍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法扶律師 )
原   告 周玉寶 

      趙柔澐 
      阮蓓妹 
      黎金惠 
      藍秋娟 
      李瑞玲 
      黃怡蘋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趙菁花 
      吳倩萍 
      杜美莉 
被   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毅 
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離職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所
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位「『被告』趙菁花吳倩萍杜美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趙菁花吳倩萍杜美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且更正並無影響判決結果。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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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