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離職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30號
TCDV,107,勞訴,230,20191030,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采綾 
      黃淑敏 
      陳寶  
      施月蓮 
      林羿瑩 
      古珍禎 
      何秀珍 

      周玉寶 

      趙柔澐 
      阮蓓妹 
      黎金惠 
      藍秋娟 
      李瑞玲 
      黃怡蘋 
      趙菁花 
      吳倩萍 
      杜美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30 號給付離職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5 萬5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12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1/1頁


參考資料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