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毅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采綾 黃淑敏 陳寶 施月蓮 林羿瑩 古珍禎 何秀珍 周玉寶 趙柔澐 阮蓓妹 黎金惠 藍秋娟 李瑞玲 黃怡蘋 趙菁花 吳倩萍 杜美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30 號給付離職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5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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