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黃錫寧
視同上訴人 黃秋勝
黃玉春
黃乙惠
被 上訴人 黃加錢
兼法定代理人 關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722,088元(14,024,865減去607,070,065,再除以6,再乘以
2,再加上6,070,7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
1,140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