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6年度,10號
TCDV,106,家繼訴,10,2019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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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黃錫寧




視同上訴人  黃秋勝


       黃玉春
       黃乙惠
被 上訴人  黃加錢
兼法定代理人 關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722,088元(14,024,865減去607,070,065,再除以6,再乘以
2,再加上6,070,7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
1,140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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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