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賴宏信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君
鄧乃文
被 告 賴玄敏
賴冬芬
賴玥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被 告 賴俊源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涂淑萍
蔡維娜
涂淑蘋
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履行贈與契約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賴懋樺之繼承人,請求裁判 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惟被告賴俊源主張被繼承人賴懋 樺於民國99年3 月24日已無辨識能力而無意思能力,在此之 後並無法為贈與行為,訴外人賴佑哲、張瀞於100 年11月11 日受讓自被繼承人賴懋樺之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利應屬被繼承人賴懋樺之遺產,現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 521 號返還不當得利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 閱無訛。另原告賴宏信主張被繼承人賴懋樺與其就被繼承人 賴懋樺死亡時名下之臺中市北區邱厝子段260-78、22-160、 22 -161 、22-162、22-163、22-164地號土地、臺中市北屯 區北屯段449-10、443-9 、444-35、447-32地號土地、同段 20866 建號、20867 建號建物已達成贈與之契約,請求被繼 承人賴懋樺之繼承人履行贈與契約,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重 訴字第35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
開卷宗審閱無訛。茲因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事件之遺產範圍, 恐有因上開事件之認定而發生變動。揆諸首開條文意旨,本 院為免發生裁判歧異,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裁判分割遺產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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