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43號
TCDV,104,重訴,543,2019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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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原   告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複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吳芳儀律師
      林彥君 
被   告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翁楷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19日下午3 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查本件被告提出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胡志宏與訴外人韓國輝 之錄音譯文,主張胡志宏有阻撓被告與朋和公司間之進行業 務之情形,為原告所否認。兩造就此雖未主張調查證據,惟 基此本院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1 訊問當事人即原告 共同法定代理人胡志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 1 第1 項之規定依本裁定併通知胡志宏到場,由本院依職權 訊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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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