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8號
原 告 林正芳
被 告 林正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林素琴
林正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 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年2月15日裁定本件於被告林正斌偽 造文書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偽造文書案件,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8月27日以107年度上訴 字第2246號判決駁回上訴,業於同年9月20日確定在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8年10月8日公務 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 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