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2年度,28號
TCDV,102,重家訴,28,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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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
原   告 陳思羽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翔律師
      鄭弘明律師
      李雅環 
被   告 陳慶鐘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賴雅馨律師
      曾琬鈞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附表所示被告陳慶鐘所有婚前財產價額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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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