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
原 告 陳思羽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翔律師
鄭弘明律師
李雅環
被 告 陳慶鐘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賴雅馨律師
曾琬鈞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附表所示被告陳慶鐘所有婚前財產價額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