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36號
TCDM,108,附民,436,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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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36號
原   告 張豐裕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徐裕祥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96 號,起
訴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3288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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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