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08年度,3號
TCDM,108,金簡,3,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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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金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明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7 年度偵字第10340 、2820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39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郭明察犯收受贓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一應更正為「郭明察曾星哲(所涉犯行,由本 院另行審結)並不認識。緣曾星哲於民國105 年7 月間, 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報酬,受僱自稱「王老吉 」之集團,該集團提供手機(門號0000000000、INFOCUS 廠牌)供曾星哲使用,並以Telegram(俗稱「紙飛機」) 、Wechat、Skype 等通訊軟體與曾星哲聯繫(曾星哲在上 開通訊軟體使用「小王外務」、「小寶外務」等暱稱)。 曾星哲之工作內容為:提供自己設於臺灣土地銀行大里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民權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等2 個帳戶供「王老吉」集團或他人存 入來路不明之款項,並接受「王老吉」集團指揮,將存款 從上開2 個帳戶領出,接著將所領現金交付給所指定之受 款對象,或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以 掩飾不法金流。嗣於106 年5 月間,林衛龍陳育嶔、蔡 仁翔(該3 人所涉詐欺取財等罪,經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 字第16008 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152 號判決有罪在案)及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員,以臺中市○○ 區○○路000 號4 樓之3 (下稱自立路機房)作為據點, 以SKYPE 通訊軟體(暱稱:「總代理」)對外聯繫,與位 在不詳地點之電信詐欺集團(SKYPE 暱稱為「暴發戶」、 「小飛俠」、「宇高羅斯」)相互配合,共同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由位在不詳地點之電信詐欺集團冒充為大 陸地區檢察官,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被害人 涉及洗錢犯罪條例,需將款項匯入「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



員會」(下稱「銀監會」)之監管帳戶(事實上該等帳戶 係「總代理」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云云,被害人因陷 於錯誤而匯款至人頭帳戶後,各電信詐欺集團以SKYP E通 知「總代理」集團,由「總代理」集團在自立路機房以 SKYPE 聯繫「小飛俠」集團,「小飛俠」集團即冒充銀行 或「銀監會」,使用大陸地區電話號碼,傳送虛偽簡訊給 被害人,使各被害人誤信自己涉及刑案,而匯入人頭帳戶 之款項係在監管狀態(按:大陸地區因電信詐欺案件日益 嚴重,官方規定自105 年12月1 日起,個人通過銀行自助 櫃員機向非同名帳戶轉帳的,資金24小時後到帳,因此詐 欺集團必須設法避免被害人於前述24小時期間向警方報案 )。林衛龍等人於106 年5 月間,在自立路機房,以word 軟體製作附表甲所示之4 個電子文件,再將該等電子文件 以網路傳遞方式發送給電信詐欺集團,以利電信詐欺集團 將詐欺所得匯入指定之帳戶。詎郭明察竟基於收受贓物之 犯意,於106 年5 月24日,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于溱〈為郭明察之姐姐,無證 據證明知情〉,該帳戶為郭明察於106 年4 月間向郭于溱 所借用),收受某電信詐欺集團詐欺得手後所存入之現金 1 萬元。」。
(二)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郭明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二)被告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入監執行,嗣於103 年1 月22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於103 年5 月23日因假釋付保護管 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然審酌被告本案所犯,雖與前案均係故意犯罪,然前案 與本案之犯罪型態、原因、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迥異 ,罪質不同,難認被告對於前案所受刑之執行欠缺警惕, 爰依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被告就本案所犯之罪,毋 庸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收受贓物,造成被害 人覓回失物之困難,亦助長詐欺等財產犯罪之歪風,致使 贓物流向追查更加困難,其犯罪動機、手段均值非難,惟 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所收受之財物數額 不高,再衡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被告以上開帳戶所收受之現金1 萬元,於同日即106 年5 月24日即遭提領一空,有卷附之該帳戶交易明細表可參( 見甲1 卷第129 頁),亦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所提領而可 證明為被告所有,爰不予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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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甲:自立路機房扣押隨身碟所發現之「打款」檔案名稱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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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檔案名稱 │檔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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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524 日盛集團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蔡昇霖 44000 中國 │
│ │.doc │信託市政分行 0000-0000-0000郭于溱 10000 共 5 萬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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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鮮肉 │請勿留底…看完刪除土地銀行-大里分行 3 萬台戶名: │
│ │00524.docx │曾星哲帳號 0000-0000-0000注意請一定要到土地銀行 │
│ │ │無卡自存切勿插卡自存現金自存請勿匯款…匯款一律不│
│ │ │認帳匯率 1: 4.6 麻煩請在 3 天內認領給收據!( 否則│




│ │ │視同無效)切記入帳後通知我時間. 金額. 分行否則無 │
│ │ │法對帳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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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福氣0524.docx │打款 2.6 萬台中國信託小額請自 7-11無卡存款戶名: │
│ │ │陳嫻 0000-0000-0000(請至臨櫃自存轉帳一律均不 │
│ │ │算數感恩) Ps 勿留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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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進寶團0524.docx │5/23號麻煩打款中國信託 822 帳號 0000-0000-0000名│
│ │ │: 蘇莉雅金額:64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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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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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