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94號
TCDM,108,訴,894,2019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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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政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
5 月28日108 年度訴字第89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 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政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894 號判 決在案;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之108 年6 月14日提起上訴 ,然其於所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中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此有上開判 決書、各該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 件在卷可稽。嗣 本院於108 年8 月2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8 年8 月27日、同年月28日由 郵務機構先後送達上訴人之住所及居所地址,均因未獲會晤 上訴人,而分別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上訴人同居人即上訴人 之父、受僱人即上訴人之員工收受,亦有上開裁定書、各該 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據。茲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後迄今 已逾5 日,仍未以書狀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上訴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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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