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99號
TCDM,108,訴,299,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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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慶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25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扣案如附表編號8 至10、16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氯乙基 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芬納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均不得 非法意圖販賣而持有。詎甲○○基於意圖販賣第三級、第四 級毒品營利而持有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底某日,在臺中 市太平區中平國中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祥」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代價,購入數量 不詳之愷他命,及數量不詳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硝甲西泮成分之「彩色惡魔DIABLO」包裝咖啡包、含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AaPe」包裝咖啡包、含第三 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芬納西 泮成分之「白色」包裝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成分之「SUPER MARIO RUN 馬力歐圖案」包裝咖啡包( 無證據證明甲○○持有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數量,達純質 淨重20公克以上),並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賴」 之成年男子,取得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行動電話共3 支, 作為與購毒者之聯絡工具,以每包愷他命1,000 元,每包毒 品咖啡包500 元之價格,藉以出售予不詳之購毒者牟利,惟 均尚未及出售。嗣於107 年9月5日20時55分許(起訴書誤載 為21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前,發現少 年田○○慎(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正欲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起訴書誤載為953-ATA號)普通重型機車,因形跡可疑



遂上前盤查,並徵得田○○慎同意執行搜索後,在上開機車 置物箱內扣得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田○○慎表示附表 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與上開機車均為甲○○ 所有,並協同警方前往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奇異果旅 店查緝,經警於同日21時許,在上開旅店606 號房查獲甲○ ○、呂家豪2 人(呂家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另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甲○○、呂家豪同意執行搜索後, 扣得附表編號7至19所示之物,而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甲○○ 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 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5至32頁、偵卷第29至31頁、第71 至74頁、本院卷第135頁、第177頁),核與證人田○○慎、 呂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37至47頁、第49至 59頁、偵卷第35至37頁、第65至71頁)大致相符,並有警員 職務報告書1 份(見警卷第5至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現場照片 及扣案物品照片40張(見警卷第63至69頁、第73至77頁、第 123至127頁、第133至167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警 卷第209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9月20日草療鑑 字第0000000008號、107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9號 、107年9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217號鑑驗書各1 份(見 偵卷第79頁、第82至83頁、第8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7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078000858號鑑定書1份(見偵 卷第91頁)在卷可稽,及附表編號1至5、7 所示之第三級及 第四級毒品、編號8至10、16至18所示之夾鏈袋1批、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殘渣罐11個、磅秤1個及行動電話3支扣案為證, 堪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 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第四 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 項、第4項之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附表編 號1至5、7 所示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其持有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均未達20公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 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數量各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者, 並無另為刑事處罰之規定,則本案自亦不生被告持有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三)被告所犯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於本案偵查及 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 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第四級毒 品,係危害人體健康甚鉅,竟伺機販賣與他人,所為實不可 取,惟念及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本案之犯 罪手段與所生危害、具高中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月 子中心廚房助理工作、每月收入約30,000元、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78頁、警卷第19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因年輕識淺,一時思慮欠週 而為本案犯行,其購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數量尚非甚多 ,事後已深表悔悟,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 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犯罪情節,所犯罪名, 並促使其記取教訓改過向善,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 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復酌以被告因法治觀念薄 弱,致為本案犯行,為確保被告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以防 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之外,有課予一定負擔以防其 再犯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併命被告 遵守如主文所示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亦即接受法治教育3 場次,以期符合緩刑目的(按:若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 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 宣告),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0、16至18所示之夾鏈袋1批、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殘渣罐11個、磅秤1個及行動電話3支均為被告所有 ,其中夾鏈袋1批、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罐11個、磅秤1個 係用以秤量、分裝毒品以供販賣毒品之用;行動電話3 支係 綽號「小賴」之成年男子提供被告用以與購毒者聯繫所用之 物等節,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偵卷第 71頁、第72頁反面、本院卷第177 頁),核均屬被告供本案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所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7所示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均為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核屬違禁物,有上揭毒品鑑定 報告在卷可憑。然上揭扣案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業經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辦理沒入銷毀等情,此有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7年查獲毒品沒入銷毀清冊1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59、161頁),是上揭扣案之第三級、第四級 毒品既均已沒入銷毀,爰不於本案另行諭知沒收。(三)扣案如附表編號6、13、14所示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2支、 現金1,900 元為證人田○○慎所有之物;附表編號19所示之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 支為證人呂家豪所有之物等情,分別 為證人田○○慎、呂家豪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警卷第41頁 、第53至55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15所示之K盤1 個、現金32,000元、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 支,亦經被告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為其所有之物(見偵卷第72至73頁、 本院卷第177頁)。然本件查無證據證明上開附表編號6、11 至15、19所示之扣案物品,與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有關,爰均 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項、第4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所有人 │ 備 註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 包(│甲○○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7│
│ │驗餘淨重共計9.7149公克│ │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709│
│ │、含愷他命純度99%、純│ │00208號鑑驗書(見偵卷第7│
│ │質淨重共計9.8310公克)│ │9至81頁) │
├──┼───────────┼────┼────────────┤
│ 2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甲○○ │①送驗「DIABLO」彩色包裝│
│ │卡西酮、微量硝甲西泮成│ │ 7包(已開封1包、未開封│
│ │分之「彩色惡魔DIABLO」│ │ 6 包),送驗單位指定鑑│
│ │包裝咖啡包7 包(驗餘淨│ │ 驗1包。檢驗前淨重6.631│
│ │重共計30.6519 公克、含│ │ 9公克,驗餘淨重 4.2943│
│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 │ 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
│ │1.3%、純質淨重共計0.4│ │ 純度1.3%,純質淨重0.0│
│ │289公克) │ │ 862公克。 │
│ │ │ │②推估檢驗前淨重共計32.9│
│ │ │ │ 895 公克,4-甲基甲基卡│
│ │ │ │ 西酮純質淨重共計0.4289│
│ │ │ │ 公克。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
│ │ │ │7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70│
│ │ │ │900208號鑑驗書、107 年10│
│ │ │ │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
│ │ │ │9 號鑑驗書(見偵卷第79頁│




│ │ │ │、第82至83頁)】 │
├──┼───────────┼────┼────────────┤
│ 3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甲○○ │①送驗證物17包,分別予以│
│ │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 │ 編號1 至17,驗前總毛重│
│ │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 │ 182.33公克(包裝總重約│
│ │品硝西泮成分之「AaPe」│ │ 19.04 公克),驗前總淨│
│ │包裝咖啡包17包(驗餘淨│ │ 重163.29公克。 │
│ │重共計160.00公克、含4-│ │②隨機抽取編號1 鑑定,淨│
│ │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 2│ │ 重9.86公克,取3.29公克│
│ │%、純質淨重共計3.26公│ │ 鑑定用罄,餘6.57公克。│
│ │克)。 │ │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 │ │ │ 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
│ │ │ │ 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
│ │ │ │ 毒品硝西泮成分,測得4-│
│ │ │ │ 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
│ │ │ │ %。 │
│ │ │ │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
│ │ │ │ 號1 至17均含4-甲基甲基│
│ │ │ │ 卡西酮純質淨重約3.26公│
│ │ │ │ 克。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107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07│
│ │ │ │0000000 號鑑定書(見偵卷│
│ │ │ │第91頁)】 │
├──┼───────────┼────┼────────────┤
│ 4 │含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甲○○ │①送驗白色包裝2 包(已開│
│ │酮、微量甲苯基乙基胺戊│ │ 封1包、未開封1包),送│
│ │酮、微量芬納西泮成分之│ │ 驗單位指定鑑驗1 包。檢│
│ │「白色」包裝咖啡包2 包│ │ 驗前淨重10.9487 公克,│
│ │(驗餘淨重共計19.4767 │ │ 驗餘淨重9.2842公克,氯│
│ │公克、含氯乙基卡西酮純│ │ 乙基卡西酮純度 2.2%,│
│ │度2.2%、純質淨重共計0│ │ 純質淨重0.2409公克。 │
│ │.4651公克) │ │②推估檢驗前淨重 21.1412│
│ │ │ │ 公克,氯乙基卡西酮純質│
│ │ │ │ 淨重0.4651公克。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
│ │ │ │7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70│
│ │ │ │900208號鑑驗書、107 年10│
│ │ │ │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
│ │ │ │9 號鑑驗書(見偵卷第79頁│




│ │ │ │、第82至83頁)】 │
├──┼───────────┼────┼────────────┤
│ 5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甲○○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7│
│ │卡西酮成分之「SUPER MA│ │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709│
│ │RIO RUN 馬力歐圖案」包│ │00208號鑑驗書、107年10月│
│ │裝咖啡包1 包(驗前淨重│ │5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9│
│ │6.2656公克、驗餘淨重4.│ │號鑑驗書(見偵卷第79頁、│
│ │9384公克、純度 1.6%、│ │第82至83頁) │
│ │純質淨重0.1002公克) │ │ │
├──┼───────────┼────┼────────────┤
│ 6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 支│田○○慎│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3、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1張) │ │ │
├──┼───────────┼────┼────────────┤
│ 7 │已開封之含第三級毒品4-│甲○○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7│
│ │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硝│ │年9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709│
│ │甲西泮成分之「彩色惡魔│ │00217 號鑑驗書(偵卷第85│
│ │DIABLO」包裝咖啡包1 包│ │頁) │
│ │(驗前淨重5.2026公克、│ │ │
│ │驗餘淨重4.1089公克) │ │ │
├──┼───────────┼────┼────────────┤
│ 8 │夾鏈袋1批 │甲○○ │ │
├──┼───────────┼────┼────────────┤
│ 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罐│甲○○ │ │
│ │11個 │ │ │
├──┼───────────┼────┼────────────┤
│ 10 │磅秤1個 │甲○○ │ │
├──┼───────────┼────┼────────────┤
│ 11 │K盤1個 │甲○○ │ │
├──┼───────────┼────┼────────────┤
│ 12 │現金32,100元 │甲○○ │ │
├──┼───────────┼────┼────────────┤
│ 13 │現金1,900元 │田○○慎│ │
├──┼───────────┼────┼────────────┤
│ 14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 支│田○○慎│ │
│ │(金色、IMEI:00000000│ │ │
│ │0000000、無SIM卡) │ │ │
├──┼───────────┼────┼────────────┤
│ 15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 支│甲○○ │ │




│ │(銀色、IMEI:00000000│ │ │
│ │0000000、含門號0000000│ │ │
│ │878號SIM卡1張) │ │ │
├──┼───────────┼────┼────────────┤
│ 16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 支│甲○○ │ │
│ │(黑色、序號不詳、含不│ │ │
│ │詳門號SIM卡1張) │ │ │
├──┼───────────┼────┼────────────┤
│ 17 │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序│甲○○ │ │
│ │號不詳、無SIM卡) │ │ │
├──┼───────────┼────┼────────────┤
│ 18 │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1支│甲○○ │ │
│ │(序號不詳、含不詳門號│ │ │
│ │SIM卡1張) │ │ │
├──┼───────────┼────┼────────────┤
│ 19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 支│呂家豪 │ │
│ │(銀色、IMEI:00000000│ │ │
│ │0000000、含門號0000000│ │ │
│ │595號SIM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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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