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175號
TCDM,108,訴,2175,20191031,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繼旭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205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繼旭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沒收均如附表一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邱繼旭基於販賣大麻以營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一)邱繼旭利用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行動電話(下稱本案電 話)作為聯絡工具,連接網際網路後與蔡易霖透過通訊軟 體「Facebook Messenger」議定交易細節後,隨即於民國 108 年7 月25日1 時30分許,在蔡易霖位於臺中市烏日區 環河路的居所(地址詳卷)附近,販賣2 公克之大麻給蔡 易霖,並向蔡易霖收取現金新臺幣(下同)2,400 元而完 成交易。
(二)邱繼旭透過本案電話連接網際網路,在FACEBOOK社團「四 二零研習社」內,在暱稱「Alex Chiu 」張貼「嗚嗚嗚… 燃料耗盡…要珍惜使用了」等文字及大麻之照片貼文下, 以暱稱「瀟灑旭」公開張貼「缺糧食的私」此一暗指需要 大麻者可私訊之兜售大麻訊息後,為執行網路巡邏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下稱太平分局)員警查覺有異, 遂佯裝要向邱繼旭購買大麻,雙方透過「Facebook Messe nger」談妥以4 萬5,000 元購買50公克大麻之交易內容後 ,邱繼旭即於108 年7 月25日2 時15分許,與友人陳明輝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一同抵達約定之臺中市○○區 ○○路0 段00號之「麥當勞速食店」,員警確認邱繼旭持 有大麻之後,隨即向邱繼旭表明身分而查獲,並對邱繼旭 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造成邱繼旭前開 販賣行為止於未遂。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太平分局報告該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被告邱繼旭及辯護人均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1至54、 112 頁)。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 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 供述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 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及警 詢、偵查中均坦白承認,核與證人蔡易霖於偵查中具結及警 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太平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2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軟體「Facebook Mes senger」、「微信」對話翻拍照片【內容詳附表三】、108 年7 月25日現場交易蒐證譯文、照片7 張、太平分局108 年 度保管字第2756、2757號、108 年度毒保字第307 號扣押物 品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扣 案可佐。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菸草,經送請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 ,確均含有大麻成分等情,有該實驗室108 年8 月16日調科 壹字第10823017740 號鑑定書存卷可憑,足見被告上述的任 意性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誠值採信。二、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 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 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 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 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 一概而論。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 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 一般經驗法則,鋌而走險而販賣毒品的人,若不是為了牟取 利益,衡諸城裡,實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風險,而 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參以被告陳稱其所販賣之大麻均 係友人「王同昆」寄放,考量社會大眾均知買賣第二級毒品 係非法行為之客觀社會環境,依據上開積極證據及經驗法則 綜合研判,被告雖未及售出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大麻 ,但其並無任何動機或與素昧平生之蔡易霖及喬裝買家的員 警有任何特殊之情誼,甘冒重刑而以原價或無償轉讓大麻給 蔡易霖及員警喬裝之買家,故其有營利之意圖至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參、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大麻菸草內所含有之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又為維 護國民健康,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下同)並於60年10月2 日以衛署藥字第04795 號令公告 「大麻煙」(Marihuana )為毒害藥品(「歷年來經公告禁 止使用、販賣之禁藥明細表」,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99年5 月25日FDA 藥字第0990023291號函為憑),是大 麻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所稱 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 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既 、未遂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 禁藥即大麻而販賣予他人既、未遂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罪外 ,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4 項之販賣禁藥既、未遂 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 (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 」等法理,擇一處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 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萬元以 下罰金。則就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罪與販賣禁藥既、未 遂罪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之罪之法 定本刑,顯較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4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 為重,根據上開說明,就被告販賣大麻之既、未遂行為,應 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之規定處 斷。
二、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物,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又所 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刑罰法律所規定 之販賣罪,類皆為(一)意圖營利而販入,(二)意圖營利 而販入並賣出,(三)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 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著手乃指實行犯意,尚未達於犯罪 既遂之程度而言,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 即為前述(一)、(二)販賣罪之著手,其中(三)之情形 ,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 ,或為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而販賣行為 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



如此,脈絡清楚,既合法理,亦符社會通念。惟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對於販賣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均設有罰則,行為 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 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例如受贈、吸用),嗣 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之要件該當,且與販賣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並擇販賣罪處 罰,該意圖販賣而持有僅不另論罪而已,並非不處罰。此觀 販賣、運輸、轉讓、施用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 等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為實務上確信之見解,意圖 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基本行為仍係持有,意圖販賣為加重要 件,與販賣罪競合時,難認應排除上開法條競合之適用(最 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85、141 、517 號判決、101 年11 月6 日101 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同此見解)。 因此,被告的行為,是觸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前持 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販賣既、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
三、刑之減輕:
(一)被告係經員警執行網路巡邏而發現其有販賣毒品之行為, 遂將其約出進而查獲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但 就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係員警於108 年7 月 25日詢問被告「本日遭警方查獲前是否有將大麻販賣其他 人?」被告隨即坦白承認有前往臺中烏日與網友交易2 公 克大麻、價金2,400 元,姓名及地點要查看其行動電話等 語(見偵卷第24至25頁),員警遂提示行動電話翻拍照片 給被告確認(見偵卷第27頁),堪認員警雖已將本案電話 予以扣案而得自行調查其內容,但在被告主動坦承上述販 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犯行前,員警當時並無確切根據得合理 懷疑被告已有犯上述販賣毒品既遂犯行,而可認被告符合 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部分已著手於販賣第 二級毒品之行為而未遂,其犯罪所生之危害較既遂犯行為 輕,故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三)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就上開犯行 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並就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犯行均依 法遞減其刑。
(四)被告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其販賣之毒品來源是「王同昆 」,但陳稱並無其聯絡方式,而本案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



查獲其毒品來源,有臺中地檢署108 年10月2 日中檢達誠 10 8偵20519 字第1089103973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 77頁),故被告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 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併此敘明。
(五)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 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 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 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 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 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 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 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 斷。本案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從其犯罪之目的、 動機來看,客觀上尚無任何情堪憫恕或特別之處,實難認 被告於犯罪當時另有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又審酌大麻於國內流通之泛濫 ,對社會危害之深且廣,此乃一般普遍大眾皆所週知,苟 於法定刑度之外,動輒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亦不符禁絕毒品來源,使國民遠離毒害之刑事政策,且關 於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犯行,其法定最輕本 刑為有期徒刑7 年,而本院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 項、刑法第62條及第25條第2 項分別遞減輕其刑後, 其最輕之刑均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本院認就被告販賣第 二級毒品既、未遂犯行各量處下述之刑,均無情輕法重之 情形,故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四、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審酌被告:
(一)被告明知大麻足以危害人體,仍漠視法令禁制而欲販賣予 他人,非但助長毒品流通,更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吸食大 麻後會產生心跳加快、妄想、幻覺、口乾、眼睛發紅等現 象。長期使用會產生耐受性及心理依賴性,使得使用的劑 量或次數增加。一旦產生依賴性,突然停用會產生厭食、 焦慮、不安、躁動、憂鬱、睡眠障礙等戒斷症狀。急性中 毒時會產生記憶及認知能力減退、焦慮、憂鬱、多疑、失 去方向感等症狀,長期使用會造成記憶、學習及認知能力 減退、體重增加、免疫力降低、不孕症、精子減少、精子 活動減退及對周遭事務漠不關心之「動機缺乏症候群」。



懷孕婦女吸食大麻常會造成早產、胎兒體重偏低。吸食大 麻就像香菸一樣,吸食者罹患癌症的機率都較高,及易導 致多痰咳嗽、支氣管炎等呼吸道疾病;青少年時期使用大 麻會造成智力商數【IQ】下降,記憶及學習能力降低,且 大麻帶來的幻覺作用會造成知覺異常,常導致交通事故等 公共危險傷害的原因),竟仍透過通訊軟體隨意以2,400 元、4 萬5,000 元之價格販賣大麻2 公克、50公克給不認 識的蔡易霖及員警喬裝之買家,其行為對社會治安已造成 潛在威脅,然因其為警方喬裝之買家查獲,始阻止被告所 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二)該次犯行、售出大麻之手段、犯 罪所生之損害。
(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其於偵、審中自白而減輕其 刑部分,不得重複評價)。
(三)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17 頁)。(四)自陳之動機(見本院卷第116 頁)、未曾因犯罪經法院科 刑之品行(見本院卷第15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 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 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 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 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 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 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 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 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 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 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 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 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 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 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 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 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 則)。是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 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 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 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 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 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 妥適之裁量。查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罪( 共2 罪)間,應予分論併罰,已如前述,而被告所犯上開販 賣毒品犯行之時間均在同一日,對象僅蔡易霖及佯裝為買家 之員警2 人,且上開犯罪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如以實質 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 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 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 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 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而就被告前述犯 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大麻3 包,係被告犯本案販賣第 二級毒品未遂罪而遭警查獲時所扣得,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又依卷附之鑑定書所載,本件毒品鑑定雖係將包裝袋 內之毒品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然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 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是前開盛裝大麻之包裝袋3 個,因有微量大麻難以析離,自應視為大麻之一部,與所盛 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大麻既已滅失,自無 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被告自承係供其聯繫蔡易霖 及佯裝為買家之員警而犯本案犯行之工具(見本院卷第114 頁),核與前述訊息畫面翻拍照片相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被告自陳是販賣大麻給蔡易 霖所得之物,且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 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故該犯罪所得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被告所有之現金 6,900 元,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上述販賣毒品既、未遂犯行 有關,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陳明輝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 支、現金3 萬元,並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故均無從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25條第2 項、第51條



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
前5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
│號│ │ │ │
├─┼─────┼────────┼─────────┤
│1│犯罪事實欄│邱繼旭販賣第二級│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 │一(一) │毒品,處有期徒刑│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貳年拾月。 │。 │
├─┼─────┼────────┼─────────┤
│2│犯罪事實欄│邱繼旭販賣第二級│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 │一(二) │毒品未遂,處有期│所示之物沒收。扣案│
│ │ │徒刑貳年貳月。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 │ │ │之物沒收銷燬。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備 註 │
├──┼──────┼───────────────┤
│ 1 │蘋果牌iPhone│1.型號: │
│ │行動電話1 支│2.IMEI碼:000000000000000 號 │
│ │(紅色) │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4.見偵卷第201 頁之太平分局108 │




│ │ │ 年度保管字第2756號扣押物品清│
│ │ │ 單編號1 │
├──┼──────┼───────────────┤
│ 2 │現金新臺幣2,│1.見偵卷第205 頁之太平分局108 │
│ │400 元 │ 年度保管字第2757號扣押物品清│
│ │ │ 單(另有6,900 元不予沒收,已│
│ │ │ 如前述) │
├──┼──────┼───────────────┤
│ 3 │大麻3 包 │1.驗餘淨重50.29公克 │
│ │ │2.見偵卷第211 頁之太平分局108 │
│ │ │ 年度毒保字第307 號扣押物品清│
│ │ │ 單 │
└──┴──────┴───────────────┘
【附表三】
┌────────────────────────────┐
邱繼旭(下稱邱)與蔡易霖(下稱蔡)之對話翻拍照片內容(見│
│偵卷第102 至104 頁) │
├──┬─────┬───────────────────┤
│編號│ 時 間 │ 對 話 內 容 │
├──┼─────┼───────────────────┤
│ 1 │108 年7 月│邱:請上飛機 │
│ │某日至同年│邱:航班即時起飛 │
│ │月25日1 時│邱:9 後登機口會合 │
│ │27分許 │蔡:機長我還沒買到機票呢 │
│ │ │邱:你住哪兒 │
│ │ │蔡:目前在台中 │
│ │ │邱:台中哪兒 │
│ │ │蔡:烏日 │
│ │ │邱:我晚一點要上台中送飛機票 │
│ │ │邱:離太平近嗎 │
│ │ │蔡:還好 但我可以過去 │
│ │ │邱:(「ok」符號) │
│ │ │邱:需要幾張 │
│ │ │邱:一張1200 │
│ │ │蔡:是經濟艙還是頭等艙 │
│ │ │邱:頭等 │
│ │ │邱:這邊沒在座(坐)經濟艙的 │
│ │ │蔡:先來雙人機票看看好不好玩 │
│ │ │邱:好的 │
│ │ │蔡:好玩我在(再)買團體票 │




│ │ │邱:(你移除了1 則訊息) │
│ │ │蔡:辣手的 │
│ │ │ 兩張大概是… │
│ │ │邱:一張1200 │
│ │ │蔡:兩張的話大概是圖片的幾倍 │
│ │ │邱:好問題 反正會多不會少 │
│ │ │蔡:(「讚」符號) │
│ │ │蔡:機長幾點降落中區 │
│ │ │邱:大概12:30 │
│ │ │蔡:好的 我再過去 │
│ │ │邱:(「ok」符號) │
│ │ │邱:我要出發跟你說 │
│ │ │蔡:好的 │
│ │ │邱:(「讚」符號) │
│ │ │蔡:頭等艙機票兩張 感恩 │
│ │ │邱:好的 │
│ │ │蔡:機長幾點出發 │
│ │ │邱:我大概11:30出發 │
│ │ │邱:先過去太平再過去你那邊 │
│ │ │蔡:好喔 我在烏日 │
│ │ │邱:(「ok」符號) │
│ │ │邱:(汽車儀表版及車窗照片截圖) │
│ │ │蔡:斗南? │
│ │ │邱:差不多 │
│ │ │蔡:那大概還要半個多小時 │
│ │ │ 如果走一號會先到我這 │
│ │ │邱:(Google Map路線截圖) │
│ │ │ 所以你那邊會先到嗎 │
│ │ │蔡:我是王田交流道 │
│ │ │邱:你地址給我 │
│ │ │蔡: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
│ │ │邱:你的先到嗎 │
│ │ │蔡:你走國道一先來我這再去太平比較順路
│ │ │邱:(「ok」符號) │
│ │ │蔡:不然你是要先繞去三號再去太平再折回│
│ │ │ 來 │
│ │ │邱:好 │
│ │ │邱:快到了 │
│ │ │邱:剛剛開過頭 │
│ │ │邱:靠北 │




│ │ │蔡:哈 │
│ │ │ 下王田了嗎 │
│ │ │邱:(Google Map路線截圖) │
│ │ │蔡:你導去高鐵路了 │
│ │ │ 我這在環河路五段 │
│ │ │邱:(Google Map路線截圖) │
│ │ │ 對嗎 │
│ │ │蔡:是 │
│ │ │邱:到了 │
│ │ │邱:公寓嗎 │
│ │ │蔡:是 │
└──┴─────┴───────────────────┘
┌────────────────────────────┐
邱繼旭(下稱邱)與警察之對話翻拍照片內容(見偵卷第89至96│
│頁) │
├──┬─────┬───────────────────┤
│編號│ 時 間 │ 對 話 內 容 │
├──┼─────┼───────────────────┤
│ 1 │108 年7 月│警:(「讚」符號) │
│ │18日13時51│警:(「嗨」符號) │
│ │分至同年月│警:(「嗨」符號) │
│ │24日22時14│警:哥我想飛(表情符號) │
│ │分 │邱:(「讚」符號) │
│ │ │邱:哥在哪 │
│ │ │警:哥,你在台南嗎? │
│ │ │邱:正確唷 │
│ │ │警:我台中 │
│ │ │邱:我用寄的 │
│ │ │警:好啊,錢怎麼給 │
│ │ │邱:全家收 │
│ │ │警:哥是低調農夫還是進口商 │
│ │ │邱:進口商 │
│ │ │警:酷! │
│ │ │邱:(「讚」符號) │
│ │ │警:那價格呢? │
│ │ │邱:1/1200 │
│ │ │警:可以看顏色嗎?(表情符號) │
│ │ │邱:我這含量最高的 │
│ │ │警:全家便利商店太平水林店GOOGLE網頁總│
│ │ │ 覽 │




│ │ │邱:(「OK」符號) │
│ │ │ 需要多少 │
│ │ │邱:姓名 電話 │
│ │ │警:2g試試,怕假的(表情符號) │
│ │ │警:陳子杰
│ │ │ 0000000000 │
│ │ │邱:(「讚」符號) │
│ │ │邱:不用怕 做信用的 │
│ │ │ (大麻照片截圖) │
│ │ │警:(「讚」符號) │
│ │ │邱:(「讚」符號) │
│ │ │警:試一次可以的話長期配合 │
│ │ │邱:(「讚」符號) │
│ │ │邱:哥 全家沒辦法貨到付ㄟ │
│ │ │ 他說要用蝦皮之類的才有辦法 │
│ │ │警:還是你繼(寄)了給我單號,我轉帳?│
│ │ │警:還是你有剛好要來台中找朋友或上來玩│
│ │ │ 的時候,我直接跟你買多一點 │
│ │ │邱:可以 │
│ │ │ 我很常上去 │
│ │ │警:好歐,提前一天跟我說,我把工作排開│
│ │ │警:讓你上來一趟,我不會只拿一點點,讓│
│ │ │ 你白跑的,50g你覺得可以嗎 │
│ │ │邱:(「讚」符號) │
│ │ │邱:我順便上桃園 │
│ │ │警:那大概多少 │
│ │ │警:$ │
│ │ │邱:桃園的族友要 │
│ │ │ (大麻照片截圖) │
│ │ │邱:你看看這我的東西 │
│ │ │警:順路一趟 │
│ │ │ 一路向北(表情符號) │
│ │ │邱:我固定有交台中 │
│ │ │警:幹!這個真的有漂亮 │
│ │ │ 流口水了 │
│ │ │ 你這樣我會想多拿一點(表情符號)以│
│ │ │ 後不求人 │
│ │ │邱:沒關係 │
│ │ │ 夠用就好 │
│ │ │ 先試試 │




│ │ │警:好的,上來前一天跟我說,謝謝 │
│ │ │邱:(「讚」符號) │
│ │ │邱:我等等寄上去給你 │
│ │ │ 收到再給我就好 │
│ │ │邱:(「讚」符號) │
│ │ │警:不用啦!我等你上來 │
│ │ │邱:沒關係啦 │
│ │ │警:見面聊,想多跟你學一點 │
│ │ │邱:(「讚」符號) │
│ │ │警:你的東西 │
│ │ │ 我想買多一點 │
│ │ │邱:見面聊 │
│ │ │警:如果跟照片一樣的話 │
│ │ │邱:一樣 │
│ │ │警:好 │
│ │ │警:等你 │
│ │ │邱:我這幾天找時間上去 │
│ │ │ 你靠近哪 │
│ │ │警:太平,國三過霧峰接74道,下太平 │
│ │ │邱:好的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