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891號
TCDM,108,訴,1891,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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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 VAN HOAI(中文譯名:胡文懷)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 VAN HOAI(胡文懷)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HO VAN HOAI(胡文懷)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 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 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8年8月14日起執行羈押,至 108年11月1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
㈠本院審酌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有證人即告訴人DANG TIEN DUNG(中文譯名:鄧進勇)、HOANG VAN NAM(中文 譯名:黃文南)各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證人游國彬於 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在卷可證,復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診斷證明書、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8年9月27日院醫事字第1080013892號函 暨檢附之病歷影本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之刀子1支可資佐證 ,且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亦均自承其有持刀造成 告訴人本案起訴書所載之傷勢等語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 確屬重大。
㈡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 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 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 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基上,自有相當理 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㈢另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 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



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爰 斟酌被告涉嫌殺人,所涉之犯罪事實,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危 害,且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 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 為羈押處分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若改採命被告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 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實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 ㈣綜上所述,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仍然存在,應自108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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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