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756號
TCDM,108,訴,1756,201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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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OAN(中文名:阮文全,越南國籍)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AHMAD SOBIRIN(中文名:阿曼印尼國籍




選任辯護人 王志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5706號、第15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OANAHMAD SOBIRIN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NGUYEN VAN TOAN(中文名:阮文全)、AHMAD SOBIRIN(中文名:阿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2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2人皆為外籍勞工,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8年7月30日執行羈押。玆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108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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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