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480號
TCDM,108,訴,1480,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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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游信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26583號、第26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見其友人顏吟真與甲○○之間存有感情糾紛、未成年 子女之扶養費用給付及投資保單等問題,因不滿甲○○之處 理態度,於不詳時間、地點,在甲○○之私人社群網站臉書 (Facebook)網頁上取得甲○○之個人照片,基於恐嚇危害 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4日間之某日, 以網際網路連線臉書網站,使用「林寬恆」之暱稱,在其「 林寬恆」之個人臉書網頁,公開張貼甲○○之個人照片及如 附表一所示加害甲○○之生命、身體、自由等文字,恫嚇甲 ○○,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甲○○提 出告訴,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 據使用,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 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林寬恆」之個人臉書網頁,公 開張貼甲○○之個人照片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等情,惟矢 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伊張貼這些文章是要幫顏吟 真出氣云云;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恐嚇部分被告沒有犯意等



語。惟查:
(一)被告在臉書網頁,公開張貼告訴人甲○○之個人照片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文字恐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之事 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時具結證述 甚明(見虎尾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4頁,偵字第 4069號卷第8頁正、反面),並有張貼告訴人之個人照片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之臉書訊息在卷足參(見虎尾分局 0000000000號警卷第13至15、20至21、24頁),是此部分 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雖稱伊張貼要社會大眾主持正義,並幫助顏吟真,沒 有恐嚇的意思云云。然觀諸附表一之文字,衡諸一般社會 觀念,足以表徵被告有藉以恐嚇危害告訴人之心理及生活 安全之意,且就告訴人而言,縱令被告並未對告訴人為實 際之危害行動或舉動,亦足以使被害人精神上及生活狀態 陷於不安而處於備受困擾難安而無法平靜之狀態,被告及 其辯護人辯稱要幫顏吟真出氣,無恐嚇犯意云云,要屬事 後飾責之詞,洵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取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為成年人,遇事 不思理性處理,竟因細故以如附表一所載之言詞恐嚇告訴 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顯不可取;兼衡本件犯行前 ,尚無任何刑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之前科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可,及被告 為高工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房屋修繕、已婚、經濟小康 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9頁),復考量被告犯罪後猶飾 詞否認之態度,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表示歉意或賠 償損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及損害他人利益,並基於 誹謗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自民國107年4月30日起, 以網際網路連線臉書,使用「林寬恆」之暱稱,接續於如附 表所示二之時間,在其「林寬恆」之個人臉書網頁,以公開 狀態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內容,而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 示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甲○ ○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亦於如附表二之編號3至4所示之



文字訊息下方附有告訴人之個人照片、保單等資料,得以直 接識別上開資料即為告訴人所有,而逾越個人資料利用之必 要範圍,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利益。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 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 料罪嫌。
二、經查,如附表二之文字係描述告訴人與顏吟真間之投資保單 之詐欺、侵占等糾紛,而告訴人與顏吟真之民事訴訟乙節, 有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1號民事判決及案卷等資料附卷可 憑,由此顯示告訴人與顏吟真間確另有民事之金錢財務糾紛 ,是被告就此事件發生對於告訴人所為之感想進行描述,雖 客觀上或令告訴人產生不快,但仍難以之斷認被告有毀損告 訴人名譽之故意。再被告所張貼告訴人之保單資料,其中包 含有告訴人之姓名、電話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 之資料,其餘部分文字或數字上為隱蔽,有上揭臉書貼文內 容在卷為憑,併參該貼文發表內容亦在提醒觀看文章之人若 與告訴人交易要小心,亦難認被告張貼該保單係基於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為之。告訴人 雖指稱被告擅自擷取告訴人在臉書上面照片,然臉書照片係 由告訴人自行公開置放於渠臉書網頁上,一般人均可得知悉 或接觸而取得,縱使將告訴人之臉書照片轉載於其他臉書頁 面上,亦難認對告訴人本身有造成何種損害。綜上,被告上 開貼文雖揭露告訴人公開之個人資料,然難認其主觀上有誹 謗惡意或有為自己不法利益、損害告訴人之利益之意圖,核 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妨害名譽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以 該罪相繩。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起訴意旨認此部分 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論證屬實之恐嚇危安部分,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珮汝提起公訴,由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張貼內容 │
├───┼────┼─────────────────┤
│ 1 │107年4月│「兄弟們可以抓人 5萬」、 │
│ │30日至同│「兄弟這人到時我會公佈 │
│ │年5月間 │感謝相挺 │
│ │之某日 │到時再抓來公審 │
│ │ │看他叫誰來保 │
│ │ │他會開直播給兄弟們看」、 │
│ │ │「棒球隊早就把你列入隊員了 感謝相 │
│ │ │挺」、 │
│ │ │「好久沒抓人來當球打了 │
│ │ │到時再找兄弟組棒球隊練一下全壘打」│
│ │ │等文字。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張貼內容 │
├───┼────┼─────────────────────┤
│ 1 │107年4月│「垃圾你用錢玩弄司法用錢買你對母子的罰責 │
│ │30日19時│司法你說是有錢說謊的地方 │
│ │1分許 │你的良心對自己所犯下的刑責 │
│ │ │沒關係你還有社會地下司法官的公審 │
│ │ │母子生活費都被你拿走了 │
│ │ │而你用騙來的錢去買司法 │
│ │ │操你娘王x翔你的良心何在 │
│ │ │詐騙單親媽及用女人錢過活 │
│ │ │社會事會審你的 │
│ │ │操有沒有做騙拿女人的錢 │




│ │ │王x翔你心知肚明」等文字。 │
├───┼────┼─────────────────────┤
│ 2 │107年4月│「王x祥有種把二年多資金來源交代給大家 │
│ │30日19時│安聯保單盜領135萬這事交代清楚 │
│ │22分許 │盜領保單日期及錢去向交代出來才是清白否則走│
│ │ │著看 │
│ │ │司法你躲逼 │
│ │ │社會你躲不過當初說家內事 │
│ │ │現怎避不見面 │
│ │ │小孩初生至今沒養過 │
│ │ │女人又被你騙投資安聯是要養小孩 │
│ │ │結果是養你自己盜領保單棄而不養 │
│ │ │打女人出氣用槍托敲女人頭部 │
│ │ │押去培德路叫女人脫光衣服淋油 │
│ │ │恐嚇要放火燒女人 │
│ │ │王x祥你真是吃女人夠夠」等文字。 │
├───┼────┼─────────────────────┤
│ 3 │107年5月│「王泰祥
│ │4日17時 │你兒子從出生至今從未養育逼過 │
│ │49分許 │靠騙女人錢貸款6百萬去投資安聯基金 │
│ │ │一投保後隔天馬上盜領保單130萬去爽 │
│ │ │及配息67萬 │
│ │ │把6百萬貸款放給女人去背債 │
│ │ │還把女人抓去培德路淋油揚言不從就放火 │
│ │ │及把小孩帶去公園要丟入水池 │
│ │ │為的是教唆做公家假公文要吃廠商的錢 │
│ │ │不從就拿槍敲女人頭部順從 │
│ │ │現人被你逼到跳樓躺在加護病房 │
│ │ │兄弟們能幫忙找人出來對質面對該給的錢及責任│
│ │ │有錢打官司沒錢給養育費及貸款 │
│ │ │這人現在虎尾出沒 │
│ │ │麻煩各位兄弟幫弱勢母子幫忙分享出去」等文字│
│ │ │。 │
├───┼────┼─────────────────────┤
│ 4 │107年5月│「法院沒去深入了解把單親媽把保單盜領案駁回│
│ │5日21時3│理由證據不完整 │
│ │分許 │沒關係就讓社會公審王泰祥及安聯方萬宏
│ │ │假借未婚及在立委服務處之名片騙取單親媽媽受│
│ │ │孕後以養小孩理由房貸600萬投保安聯基金事後 │
│ │ │盜領保單把小孩和房貸丟下」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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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