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165號
TCDM,108,訴,1165,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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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064號
                   107年度訴字第820號
                   107年度訴字第1046號
                   108年度訴字第1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宏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尤亮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30392號、107年度偵字第21
、3368、6142號、108年度偵字第11631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6142、6152、9533號、108年度偵字第11631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威宏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陳威宏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經張永順介紹而加入張永順 (所涉詐欺等犯行,均經另案判處罪刑)所屬之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具有牟利性、持續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之詐欺集 團(陳威宏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12號判決免訴),擔任取款車手 之工作,依張永順指示提款,以此方式抵償陳威宏積欠張永 順之新臺幣(下同)2萬元債務。陳威宏即與張永順及其他 不詳身分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 式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6至32所示之人均 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6至32所示之 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謝瑞欽等人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之 人頭帳戶內(所涉幫助詐欺犯行均為檢警另案偵查或提起公 訴),另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葉旭承則隨即察覺有異,依 指示匯款1元至詐欺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內而未遂。張永 順於款項匯入後,即駕駛車輛搭載陳威宏至如附表一所示提 領地點附近,將上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予陳威宏, 由陳威宏於如附表一所示提款時間,在如附表一所示地點,



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後,隨即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在車 上等候之張永順。嗣因如附表一所示之傅菱琳等人發覺有異 ,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如附表一所示提款地點之自動櫃員 機監視錄影畫面,拘提陳威宏到案,並扣得其所有用以與張 永順聯繫使用之iPhone6S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 張),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傅菱琳、鍾淑美莊恩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 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吳家佑、巫 慧敏、蔡孟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陳建男、許 瑋哲、林胤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黃從容、姚 信全、林慶棋黃建翔盧玉敏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 分局;黃量謙、郭定運林盈君戴妘珊鍾承諭、詹紫婷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及黃薦翰、王進福吳紹安吳婉琪 、高立郁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陳威宏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 告、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 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 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張永順吳羿賢於偵查中之供、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60061557號卷㈠第27至39頁、第55至57 頁、第65至73頁,106年度他字第8600號卷第43至48頁,107 年度偵字第6152號卷㈠第53至57頁、第223至226頁),及告 訴人傅菱琳、鍾淑美莊恩慈(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 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60031788號卷第41至43頁、第65至69 頁、第85至89頁);吳家佑巫慧敏蔡孟典(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60029394號卷第21至 24頁、第44至45頁、第54至56頁);陳建男許瑋哲、林胤 均(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27至28頁、第42頁反面至43頁、第49至50頁); 黃薦翰、王進福、高立郁、吳紹安吳婉琪(見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25至31頁、第36至41頁)



林慶棋、黃從容(見106年度他字第8914號卷第16至17頁 、第32至33頁);姚信全黃建翔盧玉敏(見107年度偵 字第3368號卷第47至49頁、第68至69頁、第77至80頁);郭 定運、林盈君戴妘珊鍾承諭黃量謙、詹紫婷(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70001627號卷第 163至165頁、第169至171頁、第175至177頁、第181至183頁 、第203至205頁、第267至269頁)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及 證人即被害人葉旭承(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 甲分偵字第1060029394號卷第35至37頁)、洪培慈(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60076019號卷第 72至73頁)、林家正(見106年度偵字第32799號卷第38至40 頁)、沈書如(見106年度他字第8914號卷第43至49頁)、 林芯妤江韋宏、倪傳寶(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 市警豐分偵字第1070001627號卷第187至189頁、第193至195 頁、第199至200頁)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證人即車牌號 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所有人鑫通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林 漢倉、證人即該租賃小客車出租人黃東銘、證人即告訴人吳 家佑之友人鄭伃紋(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 分偵字第1060029394號卷第13至15頁、第18至20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70001627號卷第75 至83頁);證人即被告胞姐陳奕涵(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60061557號號卷㈠第83至85頁)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 領時間一覽表、被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 表、臺中市○○區○○路00號郵局、臺中市○○區○○路00 0號萊爾富超商中冠店ATM、統一超商后寶店ATM之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迅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106年10月29日租 賃契約書(車牌號碼000 -0000號租賃小客車)、客戶資料 卡、謝瑞欽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告訴人傅菱琳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 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永豐銀行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ATM轉帳交易明細、臉書網站之貼文、交易對話記錄擷取照 片、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施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 細、告訴人鍾淑美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新 北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TM交易明細、告訴人莊恩慈



案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ATM交易明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 字第1060031788號卷第3頁、第9至10頁、第18至32頁、第34 至35頁、第37頁、第40頁、第44至64頁、第70至72頁、第74 至76頁、第84頁、第90至92頁、第97至101頁);謝瑞欽之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蔡明義之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提款相關資料(見106年度偵字第32799號 卷第64至65頁);日南派出所106年11月10日職務報告、大 甲分局遭詐欺車手提款-犯罪事實一覽表、告訴人吳家佑報 案資料:內政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 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葉旭承 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 易明細、告訴人巫慧敏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 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ATM交易明細、告訴人蔡孟典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06 年11月10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犯罪嫌疑人照片年籍對照資料表、李宛輯之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蔡明義之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臺中市○○區○○ 路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中縣中寶店監視器、路口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后里分 行ATM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 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車軌跡、迅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06年10月20日租賃契約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 車)、鑫通租賃有限公司106年10月17日租賃契約書(車牌 號碼000-0 000號租賃小客車)、承租人張曨升之身份證、 駕照影本(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5頁、第12頁、第16至17頁、第27至34頁 、第38頁、第40至43頁、第46至53頁、第57至59頁、第74至



80頁、第84至85頁、第91至101頁、第103至107頁、第112至 114頁);職務報告書、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 覽表、提款時間106年10月27日至28日之提款地點對照表、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區○○巷0000號統一便 利商店大坑店及附近路口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臺中市○○ 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金頂店監視器翻拍照片、 臺中市○○區○○巷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大坑店及附近路 口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臺中市潭子區崇德路4段與大豐一 路路口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於106年12月5日拘提到案時 之衣著照片、歐陽振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申設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資料、告訴 人陳建男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 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ATM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反面影本、 告訴人許瑋哲報案資料: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 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金融卡正面影 本、告訴人林胤均報案資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 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ATM轉帳 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3日中信 銀字第106224839157023號函檢附歐陽振東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帳戶個資檢視、被害人洪培慈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 影本、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 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2頁、第4至5頁、第11至26頁、第29頁、第32至35頁 、第37頁正面、第40至42頁正面、第44至48頁、第51頁、第 54頁正面、第56頁反面、第60頁反面、第66頁正面、第67至



71頁、第74至75頁正面、第77頁反面至78頁正面、第7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偵查報告、大甲分 局遭詐欺車手提款-偵查隊各小隊偵辦一覽表、車牌號碼000 -0000號租賃小客車照片、107年2月5日職務報告書(見106 年度他字第8600號卷第5至7頁、第19頁、第42頁);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保管字第481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6 年度偵字第30392號卷第26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 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07年度偵字第21號卷第8頁 );謝瑞欽之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6年12月22日作 心詢字第1061218108號函、謝瑞欽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蔡明義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 相關資料、苗栗縣○○鄉○○村00○00號萊爾富超商新板店 之ATM、苗栗縣之路口監視器、苗栗縣公館鄉五谷71之1號統 一便利商店東館門市之ATM、苗栗縣○○鄉○○村000號統一 超商苗谷門市○○○市○里區○○○段000號兆豐銀行后里 分行之ATM、臺中市○○區○○路00號后里郵局之ATM畫面翻 拍照片、被害人林家正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 局東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永豐銀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細、 告訴人黃薦翰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細、告訴 人王進福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 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告訴人高立郁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 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銀行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細、告訴人吳婉琪報案 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告訴人吳紹安報案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01號卷第6至9頁、第33頁 、第35頁、第42至54頁、第60至66頁、第82至91頁、第93頁



、第95至100頁、第102至112頁);本院107年度院保字第69 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20號卷第1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偵查報告、臺中市○○區○○ 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理想店及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 訴人林慶棋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 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 聯)、犯行一覽表、告訴人黃從容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 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沈書如報案資 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反面影本、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 00000號金融卡正面影本、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明細查詢、兆豐銀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明細、藍士杰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資料、藍士杰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查詢表、藍士 杰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表、謝兆鎧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 客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見106年度他字第8914號卷第 3至6頁、第9至11頁、第14至15頁、第18頁、第20頁反面、 第22頁反面至第23頁正面、第24頁正面、第25頁正面、第26 至31頁、第34頁、第39頁、第41至42頁、第50至52頁、第58 頁、第61至62頁、第69頁、第73頁、第78頁、第118至120頁 、第122至123頁、第125至12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市烏日區環中路8段萊爾富超商中 縣中溪店ATM監視器畫面、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 統一便利商店龍峰店ATM監視器畫面、臺中市○○區○○○ 路000號之龍井新庄郵局ATM監視器畫面、路口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提領詐欺款項時、地一覽表、藍士杰之台灣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資料、藍士杰 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 告訴人姚信全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陳報單、ATM交易明細、謝兆鎧之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個資檢視資料、內政部警 政署偵辦刑事案件來函調閱警示帳戶即黃淑蕙之上海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個資檢視資料、告 訴人黃建翔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黃秋發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資料、告訴人盧玉 敏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107年度偵字第3368號卷第12 至15頁、第17至18頁、第23至24頁、第27至28頁、第41頁、 第45至46頁、第50至52頁、第54頁、第63頁、第65至67頁、 第70至72頁、第74至76頁、第81至83頁);員警108年9月 12日職務報告、被告於106年10月23日提領畫面及地點對照 表(見107年度訴字第1046號卷第96至98頁);被告提領銀 行暨被害人對照表、明細及提領時間一覽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轄內106年10月份(至31日)詐騙集團車手於 ATM機臺提領被害款項之地點與時段統計表(新增)、臺中 市○○區○○○道○段0000號臺中榮總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見107年度偵字第9533號卷㈠第24至26頁、第149頁、 第173頁正面);黃淑蕙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台幣活期存款往來明細(見107年度 偵字第9533號卷㈡第56至57頁);共犯張永順於107年1月3 日警詢時指認照片、共犯張永順吳羿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㈠第41至53頁、第59至63頁、第75至79頁、第81 頁);臺中市○○○○○○○○○000○00○○○○○○○ ○○○○○○○○○○○○○○○○○○○○○路○段000 號彰化銀行南屯分行提領之ATM及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㈡第57頁、第135至151頁);被害人明細及車手提領 時間一覽表、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查詢明細、員警107年1 月18日偵查報告(見106年度他字第8713號卷第11至15頁、 第23至24頁、第119至12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職務報告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 、RBW-165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手提款之熱 點及提領時、地、人頭帳戶一覽表、被告於106年10月20日



、24日、11月4日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 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郭定運林盈君戴妘珊鍾承諭林芯妤黃量謙、詹紫婷、被害人江韋宏、倪傳寶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 市警豐分偵字第1070001627號卷第7至11頁、第49至59頁、 第65至69頁、第91至99頁、第103至129頁、第135至161頁、 第167頁、第173頁、第179頁、第185至186頁、第191至192 頁、第197至198頁、第201至202頁、第265至266頁);陳家 慈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東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號、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李 恩慈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吳新宗之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告訴人郭定運報案資料:聯邦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告訴人林盈君報案資料: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福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戴妘珊報案資料:交易畫面翻拍照片、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關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鍾承諭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 訴人林芯妤報案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被害人江韋宏報案資料: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被害人倪傳寶報案資料:通訊軟體對話、新光銀 行行動銀行交易回報通知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黃量謙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施信陵之陽信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警示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詹紫婷報案資 料: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見108年度偵字第11631號 卷第21至29頁、第39至58頁、第60至61頁);員警108年9月 9日職務報告、被告陳威宏於106年10月20日提領畫面及提領 地點對照表(見108年度訴字第1165號卷第149至161頁), 及扣案之iPhone6S手機1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6至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



編號5所示犯行,係犯同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至7、編號12至16、編號22、編號24至 32所示犯行,公訴意旨雖認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惟查如附 表一編號4至7、編號12至16、編號25至31部分,依告訴人及 被害人之證述,均係見臉書友人帳號張貼販賣手機之貼文, 然臉書貼文及個人帳號均有隱私權限之設定,依公訴人之舉 證尚無法證明上開詐欺訊息之貼文權限為公開而可認定係對 公眾散布,且被告為集團最外圍之車手,依公訴人之舉證亦 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就集團成員施以詐術之手法有所認識, ;另就編號22、24及32所示犯行,詐欺集團所使用之詐欺手 法客觀上均難認係對公眾散布,自均無從論以該款之罪,惟 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予指明。又就被告如附表一 編號5所示犯行,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雖已與被害人葉旭 承聯繫議價,而著手實行詐騙行為,然因被害人葉旭承隨即 發現係網路詐騙,係為留存報案之依據始匯款1元至集團成 員所提供之人頭帳戶,該次犯行自無從論以加重詐欺取財既 遂罪,而僅止於未遂,公訴意旨認應依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 論處,顯屬有誤,惟此部分僅係行為態樣既遂或未遂之分, 亦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亦附此敘明 。
㈢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6142號、108年 度偵字第11631號併辦意旨分別與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即如附 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為同一事實;107年度偵字第6152、 9533號、108年度偵字第11631號併辦意旨分別與經追加起訴 之犯罪事實即如附表編號19至23所示犯行為同一事實,本院 自得併予審理。
㈣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 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 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 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 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 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 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 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雖未親自以如附 表一所述詐騙手法訛詐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告訴人及被害人, 惟係在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下相互分工,參與前揭犯行,自



應就共同正犯間實行犯罪之行為共同負責。被告就如附表一 所示各加重詐欺犯行,均與共犯張永順及詐欺集團其他不詳 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所為 之詐欺取財犯行,各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被害法益,各受 騙轉帳之基礎事實不同,並為可分,則被告本件與集團成員 共同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 為之時空互殊,是就本件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犯行,均應予 分論併罰。
㈥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雖 已著手實行詐騙行為,然因被害人葉旭承發現係網路詐騙並 未陷於錯誤,該次犯行止於未遂,其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除加入本詐欺集團所為之歷次詐欺犯行,前尚無 其他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其正值青年,非無工作能力,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 僅為償還共犯張永順債務,為圖一己之利而加入詐欺集團, 所造成之社會危害性甚大,另參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 被害人遭詐騙而受損失金額,及被告於該詐欺集團係擔任基 層之取款車手,並考量其取款之行為期間,及因本件犯行而 免除積欠共犯張永順之2萬元債務之犯罪所得利益,及其犯 後坦承犯行,且已盡力與各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和解情形 如附表二所示,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自陳為高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業工、月收約3萬元,已婚、須扶養其妻子 及一名8個月之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四、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 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 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 ,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 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 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 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之人,其 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 上字第2986號判決及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 照)。是以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已不採共犯連帶說,而 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查被告與共犯張永順約定係 以被告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進而免除被告積欠共 犯張永順2萬元債務,其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之財產



上利益,除此之外,卷內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就本案 犯行尚有取得其他不法所得,是上開免除被告2萬元債務之 利益,核屬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其未據扣案,原應依刑法第 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及追徵,惟被告業與如 附表二所示多名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調解,且已部分履行如 附表二所示和解內容,考量被告承諾賠償之金額已逾其犯罪 所得,且如被告未依調解條件履行,告訴人及被害人均得以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名下財產為 強制執行,以達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及剝奪被告之犯罪所得 之立法意旨,如本件再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再予以宣告沒收, 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扣案被告所有之iPhone6S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 張),係被告所有用以與共犯張永順聯繫,業據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陳明在卷(見106年度訴字第3064號卷第138頁正面)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各該犯行下併予 宣告沒收。
㈢末按數罪併罰案件,各罪名應沒收之物已逐一諭知,檢察官 即可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合併執行沒收,定刑 時不必再重覆書寫為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 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0號研討結果參照)。是以本院即無 庸在定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再為沒收之諭知,亦附此敘明 。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假冒告訴人 蔡孟典學妹陳瑜萱之名義發文佯稱有朋友新開手機店要販賣 手機,經告訴人蔡孟典於106年10月18日14時許上網瀏覽查 悉後,誤以為真,而以詐欺集團所留LINE聯繫購買事宜,因 而於106年10月18日21時37分許,匯款5000元至蔡名豐之中 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經被告於106年10月 18日15時20分,在臺中市○○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 提款2萬元,因認被告尚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經查,告訴人蔡孟典固遭詐欺集團成員 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5000元至上開蔡名豐之帳 戶等情,經告訴人蔡孟典證述明確,復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在卷可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 偵字第1060029394號卷第54至57頁),上情固堪認定,惟依 107年度訴字第8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所載被告提款



時間為108年10月18日15時20分許,時序上早於告訴人蔡孟 典匯款時間即同日21時37分許,則告訴人蔡孟典所匯該筆款 項顯無可能係被告於上開時、地所提領,追加起訴書所載該 部犯罪事實,顯有違誤,又遍查卷內並無上開蔡名豐之中華 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亦無被告提領該帳戶款項之相關證據 ,難遽認被告確有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此部分自難認被 告亦應負詐欺取財之罪責,依法本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惟此部分與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部分 ,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基彰、張桂芳、廖梅君追加起訴,檢察官李基彰、黃智炫、廖梅君移送併辦,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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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東門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迅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