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茂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茂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何茂坤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1 年2 月、8 月及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67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