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524號
TCDM,108,聲,4524,201910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仲怡


受 刑 人 張宇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仲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宇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 由具保人周仲怡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 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查具保人前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停止羈押後釋放,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 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 、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 款收款書各1份、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 資料各2份、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 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準此,被告顯已逃 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