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清富
兼 具保 人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
度執聲沒字第194號、108年度執字第10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清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清富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 院法官指定具保金額新臺幣8000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8年5 月5日自行繳納現金完畢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 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441號案件執行時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院審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94號執 行案件卷後,認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拘提亦未獲,足見 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 自行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