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景升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3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景升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 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查受刑人楊景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前 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 編號5所示部分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故本件 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1年6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 1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該受刑人請 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該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附卷足 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 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 、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楊景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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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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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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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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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6日 │107年1月16日 │108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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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7年度撤緩毒 │署107年度偵字第1│署108年度毒偵字 │
│ │偵字第216號 │6211號 │第10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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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77│108年度簡字第165│108年度訴字第131│
│ │ │7號 │號 │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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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12月26日 │108年2月27日 │108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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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77│108年度簡字第165│108年度訴字第131│
│ │ │7號 │號 │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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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1月23日 │108年4月1日 │108年7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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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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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備 註│署108年度執更字 │署108年度執更字 │署108年度執字第1│
│ │第3530號 │第3530號 │2503號 │
│ ├────────┴────────┴────────┤
│ │編號1、2所示部分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52號裁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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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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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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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共│有期徒刑5月 │
│ │ │2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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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6日7時3│107年8月6日、107│107年8月10日 │
│ │5分許回溯96小時 │年8月25日 │ │
│ │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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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8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毒偵字 │
│ │第1099號 │第3960、4382、49│第3960、4382、49│
│ │ │57號 │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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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31│108年度訴字第675│108年度訴字第675│
│ │ │4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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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7月12日 │108年7月25日 │108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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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31│108年度訴字第675│108年度訴字第675│
│ │ │4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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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7月24日 │108年8月19日 │108年8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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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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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備 註│署108年度執字第1│署108年度執字第1│署108年度執字第1│
│ │2504號 │2362號 │23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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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5所示部分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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