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319號
TCDM,108,聲,4319,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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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昶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
聲付字第7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昶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昶安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96號),故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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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