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偉伸
具 保 人 陳宏毅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85號、108年度執字第93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毅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宏毅因受刑人即被告林偉伸(下稱 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 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並由具保人陳宏毅為受刑人繳納保 證金之現金20萬元後,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可按。次查,受刑人因犯上開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月確定,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受刑人為合 法傳喚、拘提均無著,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 票及拘提報告書可稽,況受刑人現另案遭通緝中,有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考;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 法通知具保人陳宏毅攜同受刑人於108年7月16日上午9時到 案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送達證書及通知函文在卷 可憑,惟具保人並未履行其保證受刑人按時到案執行。足認 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
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