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欽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12773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92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欽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受刑人周欽隆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業 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周欽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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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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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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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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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11月8日 │108年1月3日 │107年10月23日、 │
│ │ │ │107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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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8年度偵字第 │108年度偵字第 │108年度偵字第 │
│ │1889號 │10366號、第11382│10831號、第11382│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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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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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00│108年度訴字第915│108年度訴字第975│
│最 後│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 │108年6月5日 │10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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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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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00│108年度訴字第915│108年度訴字第975│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6月3日 │108年7月1日 │108年8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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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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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 │
│ │108年度聲字第33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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