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241號
TCDM,108,聲,4241,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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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永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永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永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 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受刑人郭永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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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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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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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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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 年10月21日 │108 年1 月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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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95號 │偵字第15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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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 │108 年度易字第1945│
│實│ │898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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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決日期│108 年5 月14日 │108 年8 月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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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 │108 年度易字第1945│
│決│ │898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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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108 年6 月3日 │108 年8 月14 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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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
│ │字第8603號 │字第132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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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