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8年度,68號
TCDM,108,簡附民,68,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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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林天祥
      王綉祝
被   告 柯茂富
      卓雪媚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 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 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 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林天祥王綉祝因被告柯茂富卓雪媚涉犯 妨害自由案件,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此有原告2 人所提該起 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日期可查,而該起訴狀雖 記載被告柯茂富卓雪媚所犯妨害自由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以107 年度偵字第31788 號向本院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該案件迄今尚未繫屬本院一節,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其等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且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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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