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0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華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賴嘉偉
選任辯護人 羅偉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
00號),因被告等於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
判決處刑(108年度易字第156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志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嘉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志華、賴嘉 偉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67號卷 第65至66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 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 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 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 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 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 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 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 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條所稱 之「聚眾賭博」,乃指招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 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 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 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次按私人住
家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 定之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無異,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司法院(77) 廳刑一字第615號及(79)廳刑一字第309號函示研究意見均採 同一見解)。是核被告賴志華、賴嘉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 二人均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而分別為一個賭博行為, 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 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再按刑事法 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 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 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 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 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 、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 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賴志華、賴嘉偉自104年年初起 至106年初為警查獲止,經營以「香港六合彩」為對獎號碼 之六合彩賭博,依序於每星期二、四、六開彩,因係基於同 一營利意圖,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 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之集合犯 ,而僅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包括一罪。被告賴志華、賴嘉 偉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二)爰審酌被告賴志華、賴嘉偉二人不思以正軌賺取財物,反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敗壞社會 風氣,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從 事賭博行為之期間、犯罪所得及犯罪後均坦認犯行之態度, 被告賴嘉偉擔任組頭、情節較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沒收部分:
1.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依該條修正 理由,係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 則犯罪行為人自應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從而,不問犯罪之 成本、利潤如何,犯罪所得自無扣除成本之必要。又按有關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向採之共犯連帶說
(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64年台上字第2613號判例、66 年1月24日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業經最高法 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 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 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 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 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各 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 」,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 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 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 ,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 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 、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 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 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 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 之。是除非共同正犯間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應 負共同沒收之責外,原則上在其等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 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之,始符個人責任原則(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687號解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賴志華、 賴嘉偉所使用如起訴書所示之陳敏茹所有帳戶、林西湖所有 帳戶,於上開經營期間內,各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匯入之款 項,總額計新臺幣(下同)96,740,067元,且被告賴嘉偉於 本院訊問時已坦認上開兩帳戶內匯入款項為賭客簽賭六合彩 之用,堪認本件被告賴志華、賴嘉偉經手之簽賭金共計96,7 40,067元。又被告賴志華之辯護人主張被告賴志華並無分潤 本件犯罪所得,本件復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賴志華有自上 開簽賭金中抽取利益,難認被告賴志華有獲取犯罪所得。另 被告賴嘉偉接受賭客下注後自己與賭客對賭,或是再轉牌予 組頭林守明。於前者情形,被告賴嘉偉收受之簽賭金即為其 因本案所得之利益;於後者,按其辯護人主張,賭客每簽1 支100元,則被告賴嘉偉可獲得每注抽取0.1元之利益,即賭 資之千分之一(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67號卷第66頁)。 惟被告賴嘉偉經營六合彩簽賭時間約長達2年,賭客所匯入 之簽賭金,究竟係被告賴嘉偉自己與賭客對賭,或是再轉牌 予林守明,已難一一辨識,況被告賴嘉偉於警詢時雖供稱: 伊將收到的一部分賭資交給林守明,與林守明對賭,另一部 分賭資由伊自己與賭客對賭等語(見警卷一第8頁),然於
本院訊問時則供稱:伊收進來的賭資如果開獎後不管賭客有 沒有中,賭資都要先匯給林守明,若賭客有簽中,彩金林守 明會匯給伊,伊再支付給賭客,賭客若沒有簽中,賭資也是 給林守明等語(見本院08年度易字第1567號卷第67頁),則 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該等簽賭金均經被告賴嘉偉轉牌 予林守明。是按起訴書附表所示賭資總額96,740,067元,以 千分之一計算(未滿1元部分以1元計算),估算被告賴嘉偉 共獲得96,741元之利益,均尚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就被告賴嘉偉上開犯罪所得諭知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2.被告等使用之陳敏茹所有帳戶、林西湖所有帳戶,雖係供被 告等犯罪所用之物,然非被告等所有之物,且無從認定係案 外人無正當理由提供予被告等,即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二)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初股
107年度偵字第34189號
被 告 賴志華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嘉偉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3樓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暨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志華前有2次簽賭「六合彩」之賭博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處罰金6000元、6000元確定(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 改,復與其子賴嘉偉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4年初起至106年初止,在 賴嘉偉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居處及其等位 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羅馬大地社區」13 樓之住處,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局,並由賴嘉偉自任 組頭,賴志華幫忙招攬賭客及收取賭資,賴嘉偉以其手機門 號0000000000號接受賭客電話下注,藉此聚集不特定多數人 下注,再將其所聚集及收取不特定多數人之簽賭號碼,傳送 予上游組頭林守明(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9號、第583號、第4610號、第4611號、第4612 號、第4613號、第4614號、第4615號、第4616號、第8508號 、第9586號提起公訴),而與林守明對賭。賭博方式係以核 對當期香港六合彩6個號碼作為兌獎依據,由賭客自01至49 號49個號碼任意簽選號碼下注,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 2、4、6香港特區政府所開出之六合彩號碼相互核對後決定 輸贏,而賭客每簽注「2星」1支之簽注金約新臺幣(下同) 73.5元,每簽注「3星」1支之簽注金約63.5元,共有「2星 」、「3星」之玩法供賭客簽選,凡對中號碼者,「2星」可 贏得彩金5700元、「3星」可贏得彩金5萬7000元,賴嘉偉則 以向不知情之配偶陳敏茹借用之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敏茹帳戶)及向不知情鄰居林 西湖借用之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林西湖帳戶),將彩金匯入賭客之帳戶內。未簽中者 ,簽注之賭金則歸林守明或賴嘉偉所有,亦由賭客將賭資匯 入賴嘉偉指定之上開2帳戶。賭客許富美、陳清濱、蔡足芬 、陳玉芳、李雪琴、楊秀霞、張桂英、張秀幸、童姿霓、黃 奕誠、蕭錫祺、楊朝南、鄭永和、林億輔、黃群叡、劉恩助
、郭秀霞、麥陳碧霞、黃木旺、蔡憲超、蕭聰明、姚金香、 王為騰、吳武龍、陳榮中、黃鳳山、盧鈺樺及張月桂(已歿 )等人,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期間,陸續向賴嘉偉或賴志華簽 注,以其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與上開2帳戶往來之賭資約9 674萬67元(未含現金賭資)及往來彩金約1億1213萬4829元 。嗣於106年9月6日,分別在賴嘉華上開住處、居處,為警 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再調閱上開2帳戶之交易明 細資料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嘉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雖被告賴志華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未與被 告賴嘉偉共同經營「香港六合彩」組頭,伊自己有工作要做 等語,然被告賴志華一度於警詢時供稱:伊曾告知賭客許富 美,伊兒子即被告賴嘉偉在經營六合彩,許富美因而向被告 賴嘉偉下注,伊去賭客陳清濱住處,陳清濱會委託伊將賭資 轉交給被告賴嘉偉,有些賭客會將賭資交予伊轉予被告賴嘉 偉等語,核與證人許富美、陳清濱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 是依案重初供,被告賴志華業已於警詢時自承有收受賭資及 招攬賭客之舉。此外,復有證人陳敏茹、林西湖、許富美、 陳清濱、張淑霞、蔡足芬、林瑋鋒、陳玉芳、蔡芳瑞、李雪 琴、楊秀霞、張桂英、張秀幸、童姿霓、王花絨、黃奕誠、 屈湘玲、蕭錫祺、劉佳琪、楊朝南、鄭永和、林億輔、黃群 叡、徐麗婷、劉恩助、郭秀霞、麥陳碧霞、施玉文、黃木旺 、蔡憲超、蕭聰明、林麗芬、姚金香、羅益勝、王為騰、吳 武龍、陳榮中、黃鳳山、許曉芸、盧鈺樺於警詢時之證述及 上開2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賴志華、賴嘉偉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賴嘉偉、賴志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之普通賭博、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 罪嫌。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 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 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2人自
104年初起至106年初止,提供處所,聚集賭客簽賭,經營俗 稱「六合彩」賭博以從中牟利之行為,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 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 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 。又被告2人均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 所、聚集多數人賭博及參與對賭等行為,均係基於一賭博營 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 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其等所 各犯上開三罪,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檢 察 官 謝志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溫格亞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賭客 │賭客所使用之帳戶 │匯款起訖期間 │累計賭資、累計彩│證據(交易 │
│ │ │ │ │金 │明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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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許富美│許富美名下之台中商│104年6月23日起至105 │賭資154萬7301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神岡分行帳號│年10月3日止 │ │資料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104年8月31日起至105 │彩金53萬3255元 │ │
│ │ │ │年12月1日止 │ │ │
├──┼───┼─────────┼──────────┼────────┼─────┤
│ 2 │陳清濱│陳清濱名下之台中商│104年10月11日起至106│彩金157萬9500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年1月8日止 │ │資料 │
│ │ │0313號帳戶 ├──────────┼────────┼─────┤
│ │ │ │104年2月17日起至105 │賭資435萬8300元 │林西湖帳戶│
│ │ │ │年10月3日止 │ │資料 │
│ │ ├─────────┼──────────┼────────┼─────┤
│ │ │張淑霞名下之台中商│104年6月1日起至105年│彩金80萬2800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5月22日止 │ │資料 │
│ │ │8657號帳戶 ├──────────┼────────┼─────┤
│ │ │ │104年3月23日起至104 │彩金38萬5900元 │林西湖帳戶│
│ │ │ │年12月5日止 │ │資料 │
├──┼───┼─────────┼──────────┼────────┼─────┤
│ 3 │蔡足芬│蔡足芬名下之台中商│105年5月17日起至106 │賭資257萬6490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年1月9日止 │ │資料 │
│ │ │6879號帳戶 │ │ │ │
│ │ ├─────────┼──────────┼────────┤ │
│ │ │林瑋鋒名下之台中商│105年5月9日起至105年│彩金297萬8740元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11月14日止 │ │ │
│ │ │5991號帳戶 │ │ │ │
├──┼───┼─────────┼──────────┼────────┼─────┤
│ 4 │陳芳│蔡芳瑞名下之中華郵│105年3月27日起至105 │賭資197萬2300元 │陳敏茹帳戶│
│ │ │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年5月12日止 │ │資料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105年4月2日起至105年│彩金52萬3279元 │ │
│ │ │ │10月9日止 │ │ │
├──┼───┼─────────┼──────────┼────────┼─────┤
│ 5 │李雪琴│李雪琴名下之臺灣土│104年2月17日起至105 │賭資875萬6500元 │陳敏茹帳戶│
│ │ │地銀行大甲分行帳號│年4月24日止 │ │資料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104年3月15日起至104 │彩金49萬9145元 │ │
│ │ │ │年11月1日止 │ │ │
├──┼───┼─────────┼──────────┼────────┼─────┤
│ 6 │楊秀霞│楊秀霞名下之台中商│104年5月3日起至105年│彩金637萬4500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 │3月5日止 │ │資料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4年4月19日起至105 │彩金1323萬1300元│林西湖帳戶│
│ │ │ │年3月12日止 │ │資料 │
│ │ │ ├──────────┼────────┤ │
│ │ │ │104年3月31日起至104 │賭資947萬5700元 │ │
│ │ │ │年11月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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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張桂英│張桂英名下之台中商│104年3月1日起至105年│賭資791萬1300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9月26日止 │ │資料 │
│ │ │2306號帳戶 ├──────────┼────────┤ │
│ │ │ │104年3月23日起至105 │彩金225萬8700元 │ │
│ │ │ │年7月31日止 │ │ │
│ │ │ ├──────────┼────────┼─────┤
│ │ │ │104年5月17日起至106 │彩金117萬9400元 │林西湖帳戶│
│ │ │ │年1月1日止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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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秀幸│張秀幸名下之台中商│104年3月3日起至105年│賭資646萬2366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10月2日止 │ │資料 │
│ │ │3530號帳戶 ├──────────┼────────┤ │
│ │ │ │104年5月14日起至106 │彩金331萬9767元 │ │
│ │ │ │年1月11日止 │ │ │
│ │ │ ├──────────┼────────┼─────┤
│ │ │ │104年5月23日起至105 │彩金85萬5868元 │林西湖帳戶│
│ │ │ │年8月25日止 │ │資料 │
│ │ ├─────────┼──────────┼────────┼─────┤
│ │ │張秀幸名下之台中商│104年6月15日 │賭資11萬9255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資料 │
│ │ │9426號帳戶 │ │ │ │
│ │ ├─────────┼──────────┼────────┤ │
│ │ │張秀幸名下之台中商│105年9月10日 │賭資9萬1418元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1431號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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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童姿霓│王花絨名下之合作金│104年3月23日起至105 │彩金293萬6095元 │陳敏茹帳戶│
│ │ │庫商業銀行帳號3421│年11月20日止 │ │資料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104年3月10日起至105 │賭資534萬5584元 │林西湖帳戶│
│ │ │ │年9月6日止 │ │資料 │
│ │ │ ├──────────┼────────┤ │
│ │ │ │104年3月24日起至105 │彩金374萬1139元 │ │
│ │ │ │年10月30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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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黃奕誠│黃奕誠名下之國泰世│104年10月4日起至105 │彩金164萬5050元 │陳敏茹帳戶│
│ │ │華商業銀行帳號2615│年11月14日止 │ │資料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屈湘玲名下之台中商│104年3月16日起至106 │賭資330萬1557元 │林西湖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年1月9日止 │ │資料 │
│ │ │4416號帳戶 │ │ │ │
│ │ ├─────────┼──────────┼────────┼─────┤
│ │ │現金交付 │不詳 │賭資約150多萬元 │黃奕誠警詢│
│ │ │ │ │ │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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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蕭錫祺│劉佳琪名下之台中商│104年3月15日起至105 │彩金284萬6325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潭子分行帳號│年8月21日止 │註:部分借款 │資料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4年5月3日起至106年│彩金112萬325元註│林西湖帳戶│
│ │ │ │1月9日止 │:賭資不詳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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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楊朝南│楊朝南名下之台中商│104年2月16日起至105 │賭資709萬4700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年5月17日止 │ │資料 │
│ │ │2481號帳戶 ├──────────┼────────┤ │
│ │ │ │104年3月23日起至105 │彩金368萬7300元 │ │
│ │ │ │年6月26日止 │ │ │
│ │ │ ├──────────┼────────┼─────┤
│ │ │ │104年3月15日起至104 │彩金145萬6700元 │林西湖帳戶│
│ │ │ │年11月15日止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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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鄭永和│鄭永和名下之台中商│104年3月1日起至105年│賭資1026萬3500元│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9月18日止 │ │資料 │
│ │ │0208號帳戶 ├──────────┼────────┤ │
│ │ │ │104年4月12日起至105 │彩金775萬4400元 │ │
│ │ │ │年8月7日止 │ │ │
│ │ │ ├──────────┼────────┼─────┤
│ │ │ │104年3月23日起至105 │彩金441萬4500元 │林西湖帳戶│
│ │ │ │年10月16止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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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林億輔│林億輔名下之台中商│104年5月19日起至106 │賭資192萬100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年1月3日止 │ │資料 │
│ │ │1443號帳戶 ├──────────┼────────┤ │
│ │ │ │104年4月19日起至105 │彩金192萬6800元 │ │
│ │ │ │年12月2日止 │ │ │
│ │ │ ├──────────┼────────┼─────┤
│ │ │ │104年5月5日起至105年│彩金144萬5700元 │林西湖帳戶│
│ │ │ │7月25日止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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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黃群叡│黃群叡名下之國泰世│104年4月12日起至105 │彩金254萬2740元 │陳敏茹帳戶│
│ │ │華商業銀行帳號2615│年9月4日止 │ │資料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104年3月3日起至104年│彩金439萬785元 │林西湖帳戶│
│ │ │ │6月9日止 │ │資料 │
│ │ │ ├──────────┼────────┤ │
│ │ │ │104年3月8日起至105年│賭資1296萬9480元│ │
│ │ │ │9月27日止 │ │ │
│ │ ├─────────┼──────────┼────────┼─────┤
│ │ │徐麗婷名下之國泰世│104年6月25日起至104 │彩金95萬890元 │陳敏茹帳戶│
│ │ │華商業銀行帳號2615│年12月12日止 │ │資料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104年6月25日起至104 │彩金148萬1690元 │林西湖帳戶│
│ │ │ │年11月27日止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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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劉恩助│劉恩助名下之中華郵│104年9月13日起至105 │彩金178萬1868元 │陳敏茹帳戶│
│ │ │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年11月20日止 │ │資料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戶 │104年8月31日起至105 │賭資221萬3083元 │林西湖帳戶│
│ │ │ │年12月27日止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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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郭秀霞│郭秀霞名下之台中商│104年3月12日起至104 │彩金229萬5300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年8月16日止 │賭資不詳 │資料 │
│ │ │2175號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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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麥陳碧│施文名下之高雄市第│104年5月10日起至105 │彩金901萬8990元 │陳敏茹帳戶│
│ │霞 │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1│年4月23日止 │ │資料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4年5月10日起至105 │彩金978萬8560元 │林西湖帳戶│
│ │ │ │年4月23日止 │ │資料 │
│ │ │ ├──────────┼────────┤ │
│ │ │ │104年2月16日起至105 │賭資198萬660元 │ │
│ │ │ │年2月20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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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黃木旺│黃木旺名下之台中商│104年3月22日起至104 │彩金51萬4200元賭│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年9月13日止 │資不詳 │資料 │
│ │ │9865號帳戶 ├──────────┼────────┼─────┤
│ │ │ │104年7月12日起至104 │彩金61萬6700元 │林西湖帳戶│
│ │ │ │年7月18日止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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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蔡憲超│蔡憲超名下之台中商│104年8月1日起至104年│彩金217萬6000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11月8日止 │ │資料 │
│ │ │0150號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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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蕭聰明│陳敏茹名下之台中商│105年9月12日起至105 │彩金20萬3960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年10月31日止 │ │資料 │
│ │ │8919號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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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麗芬名下之台中商│105年4月10日起至105 │賭資9萬4850元註 │林西湖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年9月25日止 │:現金交付約75萬│資料 │
│ │ │0309號帳戶 │ │元至1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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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姚金香│姚金香名下之台中商│104年4月19日起至105 │彩金134萬2711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年9月18日止 │ │資料 │
│ │ │9109號帳戶 ├──────────┼────────┼─────┤
│ │ │ │104年3月23日起至105 │彩金149萬5628元 │林西湖帳戶│
│ │ │ │年8月8日止 │ │資料 │
│ │ │ ├──────────┼────────┤ │
│ │ │ │104年2月17日起至105 │賭資330萬5438元 │ │
│ │ │ │年10月3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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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益盛名下之台中商│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彩金32萬3345元 │林西湖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10月30日止 │ │資料 │
│ │ │3190號帳戶 ├──────────┼────────┤ │
│ │ │ │105年6月12日起至105 │賭資23萬6107元 │ │
│ │ │ │年8月29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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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5年6月28日起至105 │彩金43萬9702元 │陳敏茹帳戶│
│ │ │ │年11月27日止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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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王為騰│王為騰名下之台中商│105年10月11日 │彩金8萬3200元賭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 │資不詳 │資料 │
│ │ │7288號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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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吳武龍│吳武龍名下之台中商│104年6月29日起至104 │彩金22萬2100元賭│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年9月7日止 │資約6000元至9000│資料 │
│ │ │8343號帳戶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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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陳中│陳中名下之台中商業│104年3月27日起至105 │彩金53萬1000元 │陳敏茹帳戶│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年7月5日止 │ │資料 │
│ │ │09號帳戶 ├──────────┼────────┼─────┤
│ │ │ │104年3月31日起至104 │彩金65萬2800元賭│林西湖帳戶│
│ │ │ │年11月5日止 │資約120萬元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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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黃鳳山│黃鳳山名下之彰化商│105年5月9日起至105年│賭資131萬4700元 │陳敏茹帳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10月3日止 │ │資料 │
│ │ │280300號帳戶 ├──────────┼────────┤ │
│ │ │ │105年5月15日起至105 │彩金85萬905元 │ │
│ │ │ │年10月30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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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5年6月16日 │彩金64萬4415元 │林西湖帳戶│
│ │ │ │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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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張月桂│臨櫃匯款 │ │賭資96萬6878元彩│陳敏茹、林│
│ │(歿) │ │ │金90萬7462元 │西湖帳戶資│
│ │ │ │ │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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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盧鈺樺│臨櫃匯款 │104年6月8日 │賭資64萬5800元 │陳敏茹帳戶│
│ │ │ │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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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賭資9674萬67元(未含現金)
總共彩金1億1213萬48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