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3037號
TCDM,108,易,3037,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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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凱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795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中簡
字第19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凱君於民國107 年12月1 日14時50分 許,因辦理離職等細故,與告訴人古美琪詹涵如在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0 號之瑞華清潔有限公司發生爭吵 ,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與告訴人古美琪詹涵如發生拉 扯,致告訴人古美琪受有右側肩膀擦傷、左側膝部挫傷等傷 害,告訴人詹涵如受有右肩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古美琪詹涵如告訴被告鄭凱君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8 年9 月 20日遞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108 年9 月20日聲請撤回 告訴狀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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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華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