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9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麗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1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麗清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晚間7 時 3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廣場,因細 故與告訴人李麗璟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推 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前胸壁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犯之普通傷害罪,依刑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 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在本院卷可稽,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