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654號
TCDM,108,易,2654,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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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吉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吉松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吉松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因肺炎、泌尿道感染、 院外心臟停止等症狀,至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 下簡稱光田醫院)就診,經該院診斷因缺氧性腦病變併癲癇 ,已呈植物人狀態,長期臥床,無任何行為能力,而於 108 年9 月21日收治入院,此有被告之姊姊何育瑩所寫之陳訴狀 及光田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69-7 5 、81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前開 法條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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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