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8年度,176號
TCDM,108,交訴,176,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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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漢涼



選任辯護人 張秀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1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漢涼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張漢涼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經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所犯殺人未遂罪為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見所受刑罰甚重,依照人性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被告有多次違反保護令之前科,被告並自陳精神狀況有問題,顯見被告控制自己行為之能力較低,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傷害等暴力犯行之虞,考量被告所涉犯行之社會危害性及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對被告羈押尚屬適當且有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民國108年6月11日裁定予以羈押,復於108年9月11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均仍然存在,復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及為確保日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遂,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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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