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819號
TCDM,108,交易,819,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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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達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達諺於民國107年10月8日上午7時35 分許,無駕駛執照騎乘牌照號碼MQZ-1331號普通重型機車沿 臺中市○○區○○路0段○○○○○○○○○○路0段000號 前,本應注意同向快車道有多車排列停等紅燈妨礙視線,須 提高注意車前狀況,且屬人車擁擠處所,須減速慢行,作隨 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以時速40公里沿分向限制線直行。 適右側行人高士軒亦疏未注意該路段劃有分向限制線,不得 穿越道路,且其右側距離約20公尺設有行人穿越道,須經由 該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貿然穿越和睦路1段,因而與姚達 諺上開機車發生碰撞,致高士軒受有右脛骨遠端線性骨折之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高士軒對被告姚達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經檢 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規定,該罪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 訴,有告訴人108年10月24日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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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