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1434號
TCDM,108,交易,1434,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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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雄 (原名許志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19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許哲雄(原名許志雄)經檢察官以 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4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 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許○錡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 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乙份附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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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