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白素真
林徐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
度偵字第10909 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08 年度沙交簡字第599 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兼告訴人張白素真、林徐輝經檢 察官均以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其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 依照同法第287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其等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均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